新聞:「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警員葉驥,2014年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時,因對方倒車逃逸,他持槍朝其腿部開了3槍,對方最終因傷重死亡,最高法院將他判刑6月定讞。羅的家屬提出國賠訴訟,一審判決桃園市府須國賠87萬5千元,案經上訴,二審高等法院17日宣判,加碼改判桃園市府國賠150萬元確定。」
其實這個案子(國賠)的結果,
在刑案確定警察有罪時,就註定了!
一般民事案件的承辦法官,
會根據刑事判決結果
判斷警察跟桃園市政府有沒有過失,
刑案都判有罪確定了,
民事庭不可能改變刑事庭認定的結果的,
不然裁判可能出現矛盾,
律師也很好攻擊法官的判決有問題~
但是這個案子賠償150萬
最終應該會由市政府全部負擔,
不然對於警察士氣是一個打擊,
有誰希望自己「勇於任事」的下場是這樣呢?